迎评专栏

     


河南财经学院图书馆迎评专栏

内容提要

图书馆迎评促建工作领导小组  

3、河南财经学院图书馆读者服务问卷
   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图书馆教评知识测试情况通报

2、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5、图书馆召开迎评战前动员大会

3、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

四、评建成果

1、关于图书馆延长开放时间、增加借
   阅量的通知

4、教学工作优秀评估考察要点

2、关于开放自然科学书库的通知

5、教育部关于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
   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的通知

3、关于增加和调整读者借书量(规
   则)的通知

6、院党字[2008]14号 关于开展本教
   学工作水平评估自查自评的通知

4、关于我院图书馆与省内部分高校图
   书馆开展馆际互借的通知

7、河南财经学院图书馆评建指标及材
   料收集任务分解

5、关于图书馆再次增加借阅量的通告

三、迎评动态

1、河南财经学院第五届大学生思想活
   动节

6、我馆第二电子阅览室改扩建完成本
   周开始试运行

2、鏖战盛夏 无私奉献——图书馆期
   工作扫描

7、2008年省会5所高校馆际协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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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图书馆迎评促建工作领导小组

  长:   房建群    李钧民  

副组长:    

  员:        张淑云   刘二灿  李绍冰   

           王培三        崔文媛  宋迎迎

下设办公室:   由图书馆办公室(代)

办公室主任:     波(兼)   
 

二、评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3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199591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台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  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人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指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台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91日起施行。

 

2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加强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地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以能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各种评估形式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方案要力求科学、简易、可行、注重实效,有利于调动各类学校的积极性,在保证基本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自的特色。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组织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进行的社会评估为重点,在政策上体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

第二章 合格评估(鉴定)

第七条 合格评估(鉴定)是国家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被批准建立之后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

第八条 办学条件鉴定的合格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为依据,教育质量鉴定的合格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关于学位授权标准的规定和国家制订的有关不同层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学科)的基本培养规格为依据。

第九条 鉴定合格分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鉴定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名单并发给鉴定合格证书。鉴定暂缓通过的学校需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并需重新接受鉴定。经鉴定不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第三章 办学水平评估

第十条 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

第十一条 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根据国家对不同类别学校所规定的任务与目标,由上级政府和有关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目的是全面考察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学校建设状况以及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水平和质量。其中重点是学校领导班子等的组织建设、马列主义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状况。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实行监督和考核的重要形式。

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一般每四至五年进行一次(和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综合评估结束后应作出结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粗改进意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学校应在综合评估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写出改进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复查。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主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目的是通过校际间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单项教育工作的比较评估,诊断教育工作状况,交流教育工作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评估结束后应对每个被评单位分别提出评估报告并作出评估结论,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不排名次。对结论定为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教育评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再次进行评估。

第四章 选优评估

第十三条 选优评估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进行的评比选拔活动,其目的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

第十四条 选优评估分省(部门)、国家两极。根据选优评估结果排出名次或确定优选对象名单,予以公布,对成绩卓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学校内部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评估,即学校内部自行组织实施的自我评估,是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饿基础,其目的是通过自我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学校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评估的重点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基础是经常性的教学评估活动。评估计划、评估对象、评估方案、评估结论表达方式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设利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了解社会需要,收集社会反馈信息,作为开展学校内部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并确定有关具体机构负责教育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 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准则和实施细则;

(二) 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各种评估工作或试点;

(三) 审核、提出鉴定合格学校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接受并处理学校对教育评估工作及评估结论的额申诉;

(四) 收集、整理和分析全国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教育管理决策部门提供;

(五) 推动全国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 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本地区的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 指导、组织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进行教育评估试点。

(三) 审核、批准本地区有关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单项教育工作评估的结论;

(四) 收集、整理和分析本地区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关利决策部门提供;

(五) 推动本地区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 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本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 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审核、批准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结论;

(三) 领导和组织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审核、提出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结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

(四) 收集、整理、分析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决策部门提供;

(五) 推动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理论、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在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可设立新建普通高等学校鉴定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课程教育评估委员会等专家组织,指导、组织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合格评估(鉴定)和专业(学科)、课程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

第七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评估的一般程序是:学校提出申请;评估(鉴定)委员会审核申请;学校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估(鉴定)委员会派出视察小组到现场视察,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简易;评估(鉴定)委员会复核视察报告,提出正式评估结论;必要时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批准、公布评估结论。

第二十四条 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应认真对待,进行仲裁,妥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评估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预算,并鼓励社会资助;申请教育评估的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使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参照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有关文件即行废止。


3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

根据《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原国家教委决定从1995年起分期分批对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到目前为止,已组织专家组对110所学校进行了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对4所学校进行了本科教学工作优秀评价的试评。各方面一致肯定教学工作评价,特别是合格评价成效显著。通过教学工作评价,被评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得到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教学改革逐步深入,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本科教学和教育质量日益受到高等教育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前几年本科教学工作受到冲击、教学质量滑坡的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评价工作对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与推动作用。但是在评价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主义的问题,主要是少数学校对评价工作的目的意义的认识不够全面,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评价,存在应付过关的现象;个别学校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评价工作,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高等教育质量宏观调控体系和评价制度,在总结近几年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价是高等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和改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促进高等学校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评价工作自始至终要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根据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方案》(简称《评价方案》)进行。《评价方案》由有关专家研制;力求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反映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规律及现阶段教育教学改革的走势与发展方向,鼓励学校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评价方案》是高等学校进行经常性的自评自建的依据,是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管理与指导的参考。《评价方案》将根据我国一定时期内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要求,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三、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地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评价、优秀评价和随机性水平评价。合格评价:主要用于本科教育历史较短的、基础比较薄弱的学校。目的是使学校能够达到国家基本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标准。帮助学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被评学校由教育部确定。目前,主要是对文革后新建或升格的学校分成两批进行合格评价,现尚有54所学校将在19981999年完成评价工作。优秀评价:主要用于本科教育历史较长、基础较好、工作水平较高的学校。主要目的是促进学校深化改革和办出特色。被评学校由教育部根据学校申请确定。目前,主要是对进入"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进行优秀评价,计划在1998年至2002年的五年之内分两批完成部分学校的评价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价:使用于上述两类学校之间的学校。目的是促进学校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被评学校由教育部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目前,主要是研制评价方案,计划明年开始试点。

  四、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由教育部统一领导,目前评价工作主要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织专家组实施;今后将委托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专家委员会实施,同时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评价结论由教育部审定,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

  五、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结论是学校增设本科专业,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其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等有关工作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本科教学工作未达合格的学校,要区别情况,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撤消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资格,"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应成为本科教学工作优秀学校。

  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结论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暂定为六年。在有效期内,教育部可根据需要,组织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某些方面进行抽检,如发现严重的问题,要通过一定程序取消学校原有的结论,重新组织评价。

  六、学校要认真搞好每个阶段的评建工作。自评阶段是整个评价工作的基础。学校要通过自评自评工作,扎扎实实地推进教学改革和建设,为评价工作和学校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地基础;专家组进校考察阶段,主要是学校自评工作和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价。学校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专家组工作,如实反映学校情况,虚心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专家组考察后的整改,是巩固评建成果的重要阶段。学校要认真研究专家组的意见,制定整改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内部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逐步解决办学的深层次问题,促进教学工作向更高的水平迈进。评价工作的三个阶段是一个整体,要同等重视,认真对待。各个阶段都要坚持评价工作的原则,严格要求、注重实效。要将评价工作与学校的正常工作、教学改革及长远的建设目标相结合,以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和评价工作的质量。

  七、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专家组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察工作。专家组主要任务是受教育部委托对被评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并向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反馈考察意见,向教育部提出评价结论的建议;专家进校考察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接受有关培训;进校后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学校教学工作的情况,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切实帮助学校改进教学工作。

  八、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所在地区教育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被评学校教学工作评价的领导班子建设、办学指导思想、学校与社会的结合、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教学经费投入等方面的问题;及时检查和指导被评学校的评建工作;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推进评价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九、教育部要加快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价的制度建设。改进和完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方案,建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信息系统,加强评价理论研究,通过不断实践,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教育质量宏观调控体系与评价制度。


4教学工作优秀评估考察要点

(试行稿)

一、办学思想
  1.学校的目标定位:
   包含学校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反映了学校的治学方略和办学思想;
   学校的主要领导在辨识社会发展需要与学校自身现有条件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发展有明确的目标;
   人才培养目标、模式,符合学校发展目标的定位。
  2.本科教学及教学工作的地位:
   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在学校各种工作中的中心地位;
   本科教育的基础地位;
   科研的发展对教学质量提高的促进作用;
   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三者相辅相成对本科教育教学发展的促进。
  3.转变教育思想,深化教学改革。
   学校总体教育教学改革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成效显著;
   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教育思想观念转变的重视与落实;
   学校领导本身的教育思想观念转变。

  二、教学条件
  学校是否具备实现目标所需要的资源条件,是学校优化育人环境、优化教育过程,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和基本保证,也是学校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在保证必要的基本教学条件情况下,特别要强调资源利用的优化配置和发挥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1.主要教学经费(包括本科教学业务费等);
  2.教学基地与设备(包括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运动场等基本条件);
  3.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开发与使用(结合学科的特点,有实效)。

  三、师资队伍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提高为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是否有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实现学校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
  1.师资队伍的总体结构符合学校目标定位的要求,并有师资队伍调整建设规划,发展趋势良好。如:师生比、学历要求、人员结构等有利于形成一支学术水平高,敬业精神强,优化组合的高质、高效的队伍;
  2.如何保证高水平的教师给本科生授课;
  3.青年教学骨干队伍建设,年轻教师使用、培养和激励。

  四、教学管理
  1.管理队伍(包括校、院(系)的水平、素质能适应于贯彻和落实学校实现自身的目标所制定的规划、政策;能有力地组织学校的教学改革与发展且效果显著;
  2.有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教学管理运行机制;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效果良好。

  五、专业建设
  1.专业口径、专业结构、布局的建设与调整符合学校的目标定位及学校的面向、地位及任务。
  2.培养计划反映学校所制订的培养目标对知识、能力及素质的要求,并在课程结构、调整、设置上得到保证,对课内外结合作统筹协调安排。

  六、课程建设
  课程的总体设置、主要课程的体系与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等,集中体现了学校的办学思想和人才培养模式特征。
  1.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与建设;
  主要基础课、主干课的改革、建设成果明显,授课质量高,注重在课程体系、结构整体优化的前提下,进行课程体系的重组、合并、调整,逐步形成一批特色明显的本校优质课程;
  2.有能反映课程改革建设成果的高水平教材与相关的教学条件; 
  3.教学方法的改革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供较好的创新意识与能力培养的条件,加强师生的交流与交往。

  七、实践教学
  在满足教学实践要求的基础上能给学生的自主发展、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提供较好的条件(包括时间、空间、软、硬件等),对培养创造性人才,至关重要。
  1.实验室与校内的实践基地;
  2.开展多种形式、多渠道的实践训练。

八、学风与育人氛围
  1.校园的学术环境和文化氛围;
  2.教师风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学术思想活跃;
  3.学生风貌:文明、礼貌;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九、教学效果
  1.学生的思想文化道德素质;
  2.基本理论与基本能力(包括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法及适应、应变能力);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4.社会评价。

  十、传统与特色
  长期积累的传统、风格,有一定的稳定性,对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效果明显,作用大。
学校的特色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
  1.体现在总体上的治学方略、办学观念、办学思路;
  2.体现在教育上的特色--教育模式、人才特色;
  3.体现在教学上的特色--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以及解决教改中的重点问题等;
  4.体现在教学管理上的特色--科学、先进的教学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


5、教育部关于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有关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经过4年的研究与试点,今年开始组织实施(教高厅函[2002]6),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本次印发的评估方案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其中部分指标及标准,对国家重点建设学校有特殊要求的,将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和有关高校运用评估工作推动学拉的教学建设与改革。今年下半年被评估的学校,要依据本评估方案抓紧搞好自评工作,并及时将评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告我司评估处(邮政编码:100816,电子仁箱:xrhu@moe.edu.cn,电话:010-66096713)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00二年六月

目录

一、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
三、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结论标准
四、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的有关说明

一、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1
办学指导思想   2、师资队伍  3、教学条件与利用   4、教学建设与改革    5、教学管理   6、学风   7、教学效果    8、特色项目

二级指标
1.1
学校目标定位   1.2办学思路   2.1队伍结构   2.2主讲教师   3.1教学基础设施   3.2教学经费   4.1专业   4.2课程   4.3实践教学
5.1
管理队伍       5.2质量控制   6.1教师风范   6.2学习风气   7.1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   7.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7.3思想道德修养
7.4
体育           7.5社会声誉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
观测点

参考权重

等级标准

内涵说明

A

C






1.1学校定位

*学校的定位与规划

1.0

定位准确,发展规划落实

定位基本准确,有发展规划

1.学校要根据社会的需要,自身的条件,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在一定时期学校的目标定位、类型定位、层次定位、学科定位、服务面向定位等。
2.
专业建设规划合理包括专业设置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新技术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遵循教学规律。
3.
专业总体布局与结构合理包括有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有一定影响的优势与特色专业。

1.2办学思路

*教育思想观念

 

*教学中心地位

0.5

 

 

0.5

有时代特征,质量意识强,办学思路有特色

 


正确处理教学与学校其它工作的关系,一贯重视本科教学

注重教育观念学习研究,有质量意识,办学思路符合实际

 

重视本科教学,基本能正确处理教学与学校其它工作的关系

1.紧跟时代要求,注重教育思想观念的更新。
2.
建立与自身定位目标相吻合,具有时代和社会特征的质量观及质量标准,第一责任人明确。
3.
遵循教育规律,处理好新形势下规模与质量、发展与投入、教学与科研、改革与建设的关系,在观念、制度、工作上有所创新。
4.
教学工作投入处于领先地位并有稳定来源;非教务部门主动为教学服务;学校各项政策和规定对教学有利;在对教师的考核中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
5.
处理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高职高专教育、继续教育等关系。




2.1队伍结构

*整体结构状态与发展趋势

 

*青年教师中有研究生学位的比例

0.5

 

 

0.5

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

 

 

≥60%

结构基本合理

 

 

40%-50%

1.师资指学校中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教学、考古及管理岗位上的教师。
2.
结构指学校及各学科和基础课教师的年龄、学历、学位、职称、学缘结构、学科(专业)结构情况。
3.
合理指其结构符合学校目标定位要求,适应教学需要和学科(专业)发展。
4.
发展趋势良好指有学科带头人、形成了学术梯队、有数量适宜的骨干教师。
5.
青年教师指35周岁以下的教师。
6.
研究生学位指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者。

2.2主讲教师

*主讲教师资格

*教授、副教授上课情况

0.5

 

0.5

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95%

 

教授、副教授均为本科生授课

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85%-90%


 

55岁以下教授、副教授95%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

1.符合岗位资格是指应具有硕士或讲师职务;新教师应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
均为本科生上课是指近三年内曾为本科生上课。







3.1教学基本设施

*教室状况

*实验室实习基地状况

*图书馆状况


*运动场面积及体育设施

0.2


0.3

 

0.3



0.2

面积达到有关规定,各类教室满足教学需要

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设施满足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

面积达到有关规定;管理手段先进,计算机网络利用好;年图书文献资料购置经费占全校教育事业费拨款的比例≥5%

有风雨操场;有专项设施

面积达到有关规定,基本满足教学需要

实验室、实习场所面积达到有关规定;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5000元;能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面积达到有关规定;年图书文献资料购置经费占全校教育事业费拨款的比例≥3%


生均运动场面积≥3平方米;设施基本齐备

1.所有有关面积的要求见附表,表中的规模数按全校各类全日制学生的自然人数计算(不包括夜大学和函授部学生)。
2.
计算生均教室面积和生均教学仪器值中的学生数指全校各类学生的当量数,折算办法为:普通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二学位)为1,研究生为2,留学生为3,进修生(一年以上)为1,成人脱产生为1,函授生为0.2,夜大生为0.5;教学仪器设备是指单价高于800元的仪器设备。
3.
图书文献资料包括校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的文字、光盘、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献资料)。
4.
有专项设施指专项选修及代表队的体育设施。

3.2教学经费

*学费收用于四项教学经费的比例

*生均四项教学经费分别增长的情况

0.6

 


0.4

≥25%

 


持续增长

20%-23%

 


持平

生均四项经费包括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经费来源包括事业费拨款、自筹经费、主管部门专项投入和其它投入;计算生均值学生数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的自然人数计算。